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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通知
发布: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1/25 点击数:669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印发,《通知》解读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6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更加方便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有效期即将于2021年11月届满,且鉴于有缴存职工在《通知》实施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需要对《通知》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二)可行性。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中心对《通知》进行了修订,经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通知(送审稿)》。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便民服务水平,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风险。

二、起草过程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起草过程

2016年我中心组织起草了《通知》,该政策实施期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职工实际租房负担和其他住房消费,改善租房条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我中心根据我市市场租房情况,对《通知》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核对。一方面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考虑到中心资金整体情况,在《通知》基础上,对其中租房提取重新修订起草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通知》。修订的主要事项:1.提高了租房的提取比例以及提取额度;2.取消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由于租房提取比例和额度的提高及人才贷款及商转组合贷款的实施,我中心的资金池压力较大,且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不在国务院公积金条例的规定提取范畴内,只是在省内可提取的一个提取条件,为了防范资金风险,保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届满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不再执行。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分别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理由: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缴存额的50%,且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租房每年提取一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两次提取间隔必须满12个月。

理由: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第二条: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并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签订无房承诺书后,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职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如实申报。

理由: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第三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和第四条“提高提取审核效率。各设区城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为提升减证便民水平,推行承诺制事项,我中心不再需要职工提供无房证明,以签订承诺书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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